a
案情概要
2020年9月,浙江省龙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农药购买实名制”专项执法检查期间,查到龙泉市**王种子店(以下简称“农资店”)未按规定建立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执行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2021年3月10日,浙江省丽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时,随机抽查了8种农药产品,并要求其提供进销货台账,除了3种农药能当场提供纸质进货凭证外,其他5种农药现场均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且8种农药全部不能提供销售记录。
3月18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龙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了3种农药产品,其仍然无法提供销售台账。
查处情况
该农资店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
益佰农ERP管理系统农药、兽药、肥料、种子等各类台账自动生成,打印导出一键完成。欢迎免费注册
www.erp.900nong.com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和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和裁量基准,2021年9月18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函告龙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制从业。
11月26日,龙泉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对拒不改正的认定问题。一方面执法机关就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1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实际上给予了差不多半年的改正期限,但是该农资店依然无视法律的严肃性,没有任何改正的意思表示,甚至至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仍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
2.“谁许可谁吊销”问题。本案由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分别作出罚款和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的规定,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作出了罚款的决定。
3.“限制从业”问题。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种类,所以,龙泉市农业农村局于9月18日收到函后对该农资店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增加了对该农资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信息来源:丽水乡村振兴头雁先行
手机扫码注册 免费试用益佰农农资进销存软件手机版
益佰农服务热线 4006 029 901
http://www.900nong.net/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2oq0.12575281.0.0.50131debj2Iup9&ft=t&id=6274201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