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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资经营过程中,农资经销商或许进来的化肥产品不合格,被监管部门查处后也是很无奈。
不少农资经销商抱怨,表示不合格产品不是经销商生产的,出了问题应该查厂家,而且在外观上也很难辨别产品是否合格。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因此农资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进货查验。
2022 年初以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 2022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 铁拳 " 十大行动。小编摘录了其中4个处罚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查处化肥直销店经销化肥包装袋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案
2022年4月19日,通河县市场监管局对通河县某化肥直销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化肥经直销店经销的禾旺达水稻掺混肥包装袋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1633-2008属于废止的标准。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依据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上述掺混肥,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查处农资经销公司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案
2022年2月22日,鹤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福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掺混肥料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该批肥料标示生产企业为黑龙江某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为:220294,购入数量25吨(500袋),采购价格是154元/袋,销售价格是170元/袋,销售金额85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掺混肥料25吨(500袋),罚款4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查处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掺混化肥案
2022年4月19日,七台河市勃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勃利县海艳农资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农资商店销售的掺混化肥(黑诚龙丰王)进行了现场抽样,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勃利县海艳农资商店销售的不合格掺混化肥(黑诚龙丰王)系从哈尔滨某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6吨,购进价格为3600元/吨,销售价格为4000元/吨,销售货值金额共64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规定,责令勃利县海艳农资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款共计38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查处种子商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肥料案
2022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克山县美亚种子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一款掺混肥料外包装标识内容没有电子喷码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包装袋内没有产品合格证明。
经现场检查,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从吉林省某农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掺混肥料共30.1吨,购进价格每吨3010元,以每吨3500元的价格共售出16.4吨,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化肥货值金额合计金额10535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立即追回已售出的掺混肥,全部产品返回生产厂家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8036元,罚款1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5036元。
来源:化肥价格资讯
2、不要贪图小便宜
如果有一种化肥,含量和市面上的一样,但是价格却能低一半还多,你可能会心动,成本低利润大,但是,结果呢?
化肥含量不够,种植户用完庄稼长势很弱,产量直线下降,过来找你理论。
3、不要被“大字”所迷惑
一袋化肥,中间两个“德国”“美国”很大很显眼的字,会不会有很多人觉得这就是进口的了?其实,在这两个大字后面,还有几个小字,比如技术、材料等,但真正生产厂家还是国内的,而且还是一些小厂家或者是无名厂家。
他们为了规避包装的问题,采取了这种办法,采购时一定要看清上面所有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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