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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案当事人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擅自改造农药经营场所,另一个是改变农药仓储场所用途,致使农药经营场所不足30平方米且没有农药仓储场所。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在这里提醒广大农药经营户:农药仓储场所要50平方(米)以上,农药经营场所要30平方(米)以上,这是农药经营许可的必备基本条件,农药经营期间,如果农药经营户想要改变农药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要依法向对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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