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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射洪市大榆镇金鹤村的村民,向射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在他们居住地附近的藕田里,散发出阵阵臭味,怀疑是种藕的人,使用了不该使用的农药。射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藕田老板陈某承认,在自己承包的藕田中使用了一种叫“甲拌磷”的农药进行治虫。然而,这个农药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陈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射洪市农业农村局对陈某依法立案查处,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农业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且莲藕未进入市场,未造成严重后果,遂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
由此可见,相关法律对违规使用农药的惩罚力度之大,所以种植户在使用时一定要注意查看农药的种类,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农药经营者更不能犯这种原则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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