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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农资店里查出假农药
2023年6月13日,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麒麟区越州镇某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店涉嫌经营假农药的行为。
处罚 没收假农药并罚款
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款5000元,没收剩余“根孚肖”牌“噁霉灵”假农药7袋。
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介绍,生产、经营假农药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侵犯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会给农药使用者带来减产甚至绝收的风险,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及未附具标签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该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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