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以案释法:陈XX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草莓)案

首页 > 新闻动态

以案释法:陈XX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草莓)案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2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陈XX承租的草莓基地进行抽样。经检测,该批草莓烯酰吗啉为0.081mg/kg,农药残留量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烯酰吗啉最大残留量为小于或等于0.05mg/kg”的标准,报告结论显示样品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4月12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测报告,不进行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经澄江市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当天下午进行了调查取证,到栽种草莓的田里以及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了当事人,现场拍照固定了当事人记在笔记本上的销售记录,提取了购买烯酰吗啉的销售单据。已销售的该批次草莓时隔近两个月,已无法追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对陈XX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00元)、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

陈XX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款“(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并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给予处罚。

 

相关法条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十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在栽种草莓的过程中,施用农药后,仅过了3天后就进行采摘销售,间隔期不够,把关不严,导致烯酰吗啉超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种植户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合理规范使用农药,扛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当好“第一责任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发放禁限用农药清单,加强农药市场监管,规范农药使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抽样不合格的,一律立案查处,对种植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来源: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X
  • ERP农资进销存管理系统>
  • 益收银电脑端>
  • 益收银手机端>
  • 益老板手机端>
  • 花卉苗床管理系统>
  • 薪资管理系统>
  • 防窜货(防伪追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