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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武汉武四东宝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2月生产的两批次伊维菌素溶液(批号分别为:23022831、23022821),在2023年被第二次部级兽药质量跟踪抽检,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之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的两批次伊维菌素溶液(批号分别为:23022831、23022821)为劣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主动履行;期限: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26日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兽药作为畜禽养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投入品,是防治动物疫病、维护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养殖过程中使用假、劣兽药会增大养殖风险,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及时依法查处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对维护兽药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兽药经销部采购兽药产品时应选择正规生产厂家,严格履行审查核对义务,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兽药使用者在购买兽药时也应注意核查兽药生产许可证号等重要产品信息,拒绝购买、使用假、劣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