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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抚远市寒葱沟镇鑫鹏农资经销处销售不合格肥料硫酸铵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3920元并没收非法所得2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检查中,对抚远市寒葱沟镇鑫鹏农资经销处销售的鸿泰肥业硫酸铵进行监督抽查。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判定该批硫酸铵不合格。涉案硫酸铵已经销售一空。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7日通过微信向哈尔滨市呼兰区鸿泰肥业销售人员赵**微信转帐30720元,订购硫酸铵32吨共计640袋,每袋成本48元。
当事人低于市场价以每袋53元的价格销售给其同村的亲戚朋友共5人。其中侄子赵**购买96袋、侄子赵**购买54袋、侄子孙*购买110袋、外甥唐*购买80袋、好友李*购买220袋,余下80袋当事人赵**用于自家土地和承包土地使用。截止目前,所有硫酸铵都已耕播使用,无法追回。
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化肥销售记录台帐,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经核算,该批不合格化肥的货值金额为33920元,违法所得为2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28日,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农资经销处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3920元;
2、没收非法所得2800元。
来源: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