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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融界消息,近日,嘉兴市绿农农资有限公司因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被嘉兴市南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人民币3,500元。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嘉兴市绿农农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南湖区病虫测报站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钢剑”牌杀螟·乙蒜素、“拌得乐”牌丁硫克百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两种农药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按照劣质农药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和〈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整 (¥1,500.00);
2.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3,500.00)。
嘉兴市绿农农资有限公司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构成了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规行为。处罚决定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整(¥1,50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3,500.00)。